合同编号:2021—1—1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名称: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
专利号:202110589711.7
许可方名称:许贵宾 身份证号:
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康和土壤改良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东关镇
电话:
被许可方名称: 身份证号:
单位:
地址:
电话:
合同备案号:
签订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
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许可方: 许贵宾 (以下简称甲方)
被许可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种类
普通实施 按照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独家实施 依照这类合同,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实施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可自行实施。
独占实施 这种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从而排斥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项专利。
本合同甲方以 实施许可方式,许可乙方实施其所拥有的“链篦机回转窑生产复合熔剂性球团矿的方法”专利权,乙方受让该项专利的实施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实施许可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本合同许可实施的专利权
1.专利名称: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
2. 专利类别:发明专利
3.专利发明人:许贵宾
4.专利权人:许贵宾
5.专利申请号:202110589711.7
6. 专利有效期限:20年
7.专利保护范围:保护生产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的工艺方法
第三条 本项专利的基本状况
“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技术,是采用张家口宣龙式赤铁矿围岩剥离出的含钾页岩废渣,经过技术处理,与通过堆肥杀虫的牲畜有机肥融合,生产的一种富钾高硅有机肥料,适合作为植物生长的底肥使用。可以定向制作“水稻专用肥”“叶菜专用肥”“果菜专用肥”“根茎菜专用肥”“葡萄专用肥”等。能够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保肥能力,提高肥料养分利用率,增加作物抗逆性、抗倒伏、抗病虫害的能力。对作物有智能供氮的作用,能使氮肥施用量节约50%。有非常明显的增产效果,增产率可达10-50﹪。能为农作物创造原生态成长环境,有利于还原作物原味,提高果实品质。还能化解土地板结,抑制土壤对空气的氮污染,减少雾霾。
第三条:甲方许可乙方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专利:
1.实施方式: 独占 实施许可(普通、独家、独占)
2.实施范围:
3.实施期限:2021年 月 日至2031年 月 日(五年)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有效实施本专利,甲方向乙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专利文件》
3.《生产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的技术配方》
4.《生产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的制作工艺》
5.《生产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的企业标准》
6.《生产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的成本核算》
第五条:甲方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2021年 月 日
2.提交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3.提交方式:面交
第六条:为保证乙方有效实施本项专利,甲方向乙方转让与实施本项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的内容:专利技术及配方、制作工艺、成本核算、实施说明。
2.技术秘密的实施要求:乙方应该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实施该专利。
3.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技术秘密只限于甲方使用,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人。保密期限为20年。
第七条:为保证乙方有效实施本项专利,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内容:上门服务,教会乙方生产技术。
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甲方派工程技术人员上门传授技术、培训操作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上门指导服务时间一般为20天(包括往返路程天数)。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的工资(每日500元)和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工程技术人员出发前支付。工程技术人员在乙方指导期间的食宿由乙方负责。需要延长指导时间,再与甲方协商。
3.在乙方实施本专利技术期间,甲方可以随时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4.如果乙方就近购买不到含钾页岩,甲方可以优惠价常年向乙方提供页岩原料。
第八条:双方确定,甲方许可乙方实施本项专利及转让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1.涿鹿康禾土壤改良有限公司Q/ZP 001-2021《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企业标准》;
2.甲方指导乙方掌握本专利技术后,由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依据《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企业标准》共同进行验收。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实施该项专利权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许可实施使用费总额为:县级独占实施权5万元、市级独占实施权15万元、省级独占实施权50万元,实施期限 永久。
2.许可实施使用费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为:转账支付,签合同时支付。
第十条:甲方应当保证其专利权实施许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乙方侵犯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半年内开始实施本项专利;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甲方认可,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合同生效四个月后甲方仍未实施本项专利,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实施资格,实施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
1.乙方有权利用甲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2.甲方有权在许可乙方实施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及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甲方没有全面提供技术资料,乙方可以提出变更;
2.甲方没有完整传授专利技术,乙方可以提出变更;
3.乙方逾期没有实施该专利,甲方可以提出变更;
4.乙方向他人泄露专利机密,甲方可以提出变更。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乙方放弃实施。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该自觉遵守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视情况违约方给守约方经济赔偿。造成对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再按实际损失追加赔偿。
第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1.提交张家口市宣化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2110589711.7,专利名称:含钾页岩复混有机肥。
技术秘密——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技术资料——指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技术服务——指让与方为受让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回答咨询、传授技术、培训人员。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专利局备案一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